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被保险人每次出境前往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开始,至被保险人从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进入中国境内时止,本公司根据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1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
症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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