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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寿安康终身健康保障计划
所属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类别:健康险
销售渠道:
产品类别:组合险
保险期限:0-65周岁
缴费方式:年交
温馨提示:此产品内容由沃保网保险专家整理,此产品的准确条款请以保险公司官网为准
产品描述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详细条款
责任免除
投保须知

产品特色 

 

福  幸福——分期投入获取丰富保障,长期储备实现持续价值

寿  长寿——保障长及一生,终身保额分红,身价不断增长
安  平安——保障周全,物超所值,涵盖35种重疾,并有癌症关爱及身价保障

康  健康——重疾一经确诊,立刻全额给付,人性设计专为打造健康人生

 

主险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险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时,对于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项下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可选责任约定后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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